公证书是指公证处依据当事人申请,根据事实和法律,根据法定程序制作的具备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,是司法文书的一种。
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用的法律文书。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。公证书为16开大小,由封面、正文、封底组成。制作公证书应用中文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一同居住的区域,除涉姥爷证事情外,可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。依据需要或当事人的需要,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。
公证书包含以下内容:(1)公证书编号。(2)当事人的基本状况。(3)公证证词。其内容包含:公证证明的对象、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等。公证证明对象、范围不同,公证的条件、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,这类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,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字首次出现时需要用全名;所涉及的日期要使用公历。
需涉及阴历时应使用括号注明。(4)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、公证处印章和钢印。(5)出证日期。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。除此之外,有强制实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同中注明,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、强制实行标的的名字、类型、数目等。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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